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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2016年十大涉危险废物案件(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5  浏览次数:310
核心提示:1、常州毒地污染案:毒地污染事件引发的危废埋地案案2015年年底开始,江苏省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先后有641名学生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
1、常州毒地污染案:毒地污染事件引发的危废埋地案案
2015年年底开始,江苏省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先后有641名学生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有493人出现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个别的还被查出了淋巴癌、白血病等恶性疾病。学校紧邻三家化工厂,常隆化工、长宇化工和华达化工,生产像克百威、灭多威、异丙威、氰基萘酚等剧毒类产品,将有毒废水直接排出厂外,将危险废物偷偷埋到了地下,对环境带来了很大隐患。
“毒地”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环保部与江苏省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2016年4月29日上午,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就常州“毒地事件”正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三家企业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各种费用等。12月21日,此案在常州中院一审开庭。目前,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常州毒地污染事件是2016年影响极大的环境污染事件,民间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社会组织推动中国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希望能够和社会组织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常州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通过此案形成“谁污染,谁负责”的机制。
2、靖江养猪场地下填埋危废案:全国首起危废埋地案被公诉
靖江市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填埋疑似危险废物案件源于实名举报。2015年12月18日,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首先采用联合挂牌方式督办此案。
2016年12月21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副总经理周汝祥、原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以下简称侯河化工厂)押运员高苏清、长青公司原环保办副主任高冬书等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6年3月,经泰州、扬州两地政府以及靖江市马桥镇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危险废物清理处置及环境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江苏长青农化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多次协商,达成赔偿意向1.9亿元并草拟了环境修复协议。
3、山东章丘危废倾倒案:非法处置危废致多人死亡
张林德、陈继新租赁山东省章丘市普集镇上皋村已废弃的明皋2号煤矿井院落,专门收集、倾倒危险废物。2015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张林德、陈继新雇用车号为鲁CB6590的罐车运输化工废液向煤矿井内倾倒时,张林德、陈继新、罐车司机和押运员共4人中毒死亡。
山东省环保厅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应急处置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济南、章丘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截至2016年1月21日,全面完成对受污染区域的帷幕注浆,共计打孔106个,污染区域已经实现全封闭。此案共牵出7家违法化工企业。涉嫌犯罪的山东省内5家化工企业,已有10名企业相关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执行逮捕,案件累计对25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12人已被批准逮捕,3人在逃。
4、浙江海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创国内涉危废案最多刑责追究人数之最
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0000余吨,此案前后涉案人员共计24人均被判决,其中23人被判刑。今年6月,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被告人刘某因有自首情节,免于刑事处罚。
2014年,海宁市环保和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经过数月追查,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先后对24名涉案人员依法进行逮捕。经检测,其非法处置的印染、皮革污泥中分别检出重金属铬、铜、锌、镍等成分。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此类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无疑,此案非法处置数量高达20000余吨。此外,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对倾倒于嘉善县姚庄镇清凉村的皮革、印染污泥进行了损害评估,并出具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证实该污泥不能直接农用,也不能混合填埋。


5、河北保定危废致死案:跨区域危废转移的“生态炸弹”集中爆发
保定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重大污染环境致人死亡案,打掉涉及河北省石家庄、沧州、廊坊及北京等地的两个污染环境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及企业20家,查实非法倾倒犯罪事实102次,非法倾倒废酸、废碱3400余吨。该案系河北省发生的第一起因污染环境致人死亡的案件。
2015年5月18日,保定市蠡县东环路忠义停车场门脸房,一家小饭店店主李某在自家饭店厨房内操作时,因吸入不明气体突然晕倒,次日7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认定系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经查,2015年5月17日,钮某、刘某彪驾驶罐车,将一车废碱液由北京拉至蠡县忠义停车场倾倒。5月18日,经娄某联系,张某与张某周驾驶罐车,从沧州装载一车废酸液拉至蠡县,经王某琴等人联系,将废酸液倾倒在忠义停车场院内刘某辉挖设的暗管内。倾倒一半时,发现有人被熏倒后逃离现场。
鉴定意见显示,案发时,中国石化北京某公司产生的废碱液遇废酸液发生反应,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浓度达到一定程度致人死亡。案发地附近多家饭店下水口均与城市污水管道相连,因死者李某的饭店下水口未安装S型防反气装置,致使其吸入毒气身亡。至案发,该团伙共非法倾倒废碱液82车次、2800余吨。
但钮某等人倾倒的系废碱液,与案发现场污染物的强酸性并不相符。
专案组另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晋州市人娄某雇张某与张某周等人驾驶罐车,长期从衡水某化工公司运输盐酸分别送至沧州高某、提某、李某新各自经营的化工产品公司。高某等人又将盐酸分送至霸州市5家用酸企业,并从用酸企业以每吨180元的价格将危险废物废酸液回收后,以每吨150元的价格交由娄某等人非法处置。娄某等人将废酸液拉至蠡县,通过王某琴等人在蠡县留史等地河堤、大坑处非法倾倒。王某琴等人获利1400元,该团伙共非法倾倒废酸液20余次、600余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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