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8月3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9月5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2万元。
2016年7月28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耐迪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产生的废机油桶(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与生产产生的废纸箱、废木料等非危险废物混合存放于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