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道路运输管理,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承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道路运输企业均须取得对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均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安全持续发展,任何公民若发现违规运输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线索的,请立即拨打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28。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