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南港镇境内发现有人倾倒工业漆渣,且数量较大。鉴于工业漆渣属于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联合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开展线索核查。
8.25吨漆渣委托无资质个人进行处理
经过现场勘察、走访调查和循线追踪,倾倒工业漆渣案涉舒城县和合肥市庐江县两地,专案组遂先后赴舒城、庐江等地将赵某栋等6名涉案嫌疑人抓获。
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栋、杨某傲等两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犯罪,情节严重,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经审理查明,安徽景得鑫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漆渣属于危险废物,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处理。
被告人胡某红系此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生产和管理工作,被告人赵某栋系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漆渣的处理工作。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傲通过岳某马(另案处理)介绍,以胡某红和岳某马口头约定的每吨1000元的价格为这家公司处理漆渣。后胡某红安排赵某栋负责具体办理,杨某傲联系并安排被告人袁某为其运输漆渣。
2020年7月,在未尽查验经营许可义务、未填写危险废物处理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景得鑫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及胡某红、赵某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分两次将总计8.25吨的漆渣委托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杨某傲等人处理。杨某傲、袁某等人将漆渣运输至舒城县南港镇公义村舒庐干渠老虎山切岭段的河道旁并倾倒。
相关责任人被判刑、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2020年1月,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景得鑫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红、赵某栋违反国家规定,委托他人处理危险废物,被告人杨某傲、袁某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景得鑫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胡某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杨某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赵某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被告人杨某傲违法所得3300元,赵某栋违法所得3200元,袁某违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