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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8  来源:成都生态环境  浏览次数:305
核心提示:曝光!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小环环,你听说了吗?有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听说被罚款100万元还被移送公安实施行政拘留”


近日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的一起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案件详情

2021年3月11日,成都市金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金牛区天回镇街道车站社区一组拆迁空地有三辆货车在转运废铅蓄电池。

 

经核实,废铅蓄电池均为肖某某收集,当时正在转运并计划卖给下游处置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铅蓄电池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1,废物代码:900-052-31,危险特性:T,C。

处罚结果

 

调查终结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肖某某未取得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其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经过案件审核与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最终认定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肖某某处罚款1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更为详细、更为完善的法律责任,除了提升既有制度的处罚额度、增加了处罚措施,也结合了近几年频发的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案件,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如对本案所涉“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通过责任的精准性、靶向性和全程跟踪特性防止企业逃避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实现严惩重处的立法选择。
接下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上持续发力,追求实效。坚决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敢于顶风作案的典型违法行为,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规范一方。以严厉有效的执法助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提升公众的生态环境幸福感,助力成都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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