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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禁止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内贮存或处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1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湖南拟立法规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拟禁止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内贮存或处置 拟参照排污权交易模式,建立危险废物产生量
   湖南拟立法规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拟禁止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内贮存或处置

   拟参照排污权交易模式,建立危险废物产生量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昨天,省环保厅举行立法听证会,就正在制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目前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塑料、废五金等固体废弃物逐年增加,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生态及环境发展质量。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实践中与现实情况存在差距;省级层面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一些零散的表述,但远不能满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自2013年开始,省环保厅即着手起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在广泛调研和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省环保厅提出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不合格者纳入“黑名单”;对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设定为“严控废物”,由省政府制定分类管理名录,严格按相应程序处理;对农业固废、养殖粪便、建筑垃圾等污染,提出了相应防治办法;参照排污权交易模式,建立危险废物产生量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意见稿》强化了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管理。明确提出,“禁止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内贮存或者处置”,严格控制从省外转入可利用废物。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时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听证会上,来自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民间团体等的30多名代表,就《意见稿》内容提出了各自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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