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献检民公告〔2021〕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20年5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张强租用献县临河乡赵三角村民赵丙光废弃的养殖厂内,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雇佣曾经的狱友宁文举(已死亡)非法炼油,用购买来的40余吨过滤砂和过滤土非法提炼机油800斤。加工过程中,部分油泥堆放在作坊西侧堤坡,地面无任何防渗措施。2021年2月20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执法人员发现后,经现场取样并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评估鉴定,涉案场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属于HW08废物类别,废物代码为900-199-08(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中产生的费矿物油及油泥),危险特性为T、I,主要堆存区造成的污染土壤面积约2170平方米,受污染土壤284.5立方米,共计483.65吨,受污染的土壤检测出重金属,其中铜、镍超标10倍以上,镉、砷、汞超标3倍以上。
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对该案的鉴定评估报告:涉案场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199-08,危险特性为T、I均已清理,主要堆存区造成的污染土壤面积约2170平方米,受污染土壤284.5立方米,共计483.65吨。经测算,本次非法处置涉及污染地2块清理整治费为52.185万元,环境损害评估费用3.5万元,本次非法处置案污染损害费用总计为55.685万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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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17-4613093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8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