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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于鲁明:完善小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处法规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5  来源:北京日报  浏览次数:286
核心提示:全国政协委员于鲁明:完善小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处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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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物的科学合理处置有利于提高公共卫生健康水平,但不少小微医疗机构还存在私自销毁、随意倾倒医疗废物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市卫健委主任于鲁明认为,这与小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转运成本高有关,应尽快启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修订,在合理控制风险基础上,尽可能延长小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时限,引导支持小微医疗机构采用租赁、改装自有车辆等方式获得自行运送医疗废物能力。

  于鲁明说,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医疗机构约100.76万家。其中,小微及基层医疗机构约有97万家,占总数的96.27%。小微医疗机构(注册或实际经营在19床以下)在医疗废物收处方面存在不少困难,容易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需每48小时完成一次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这给小微医疗机构带来了转运成本高等问题。”于鲁明说。他提供的数据显示,经局部调查,73.11%的小微机构48小时内医废产生量小于50公斤,且收运一次会导致收运机构每车运输成本增加五倍至几十倍。

  于鲁明分析说,现行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设定主要基于大中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日产量高、医疗废物种类全且危险性大、长期堆积易造成传染源扩散的特点,未充分考虑小微医疗机构医废日产量小、种类有限、扩散风险低、收运一次成本高等实际情况。

  对此,于鲁明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医废管理条例修订,为小微医疗机构适度松绑,在合理控制传染源扩散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延长小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时限。明确规定小微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自行将医疗垃圾运送至处置机构或临时集中贮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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