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加强依法依规监管力度,并在沙古公路旁从快从严查处了一起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该案是我镇首起依据新《固废法》查处的案件。
案件情况
9月27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横栏镇沙古公路附近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韦某正在把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的废料倾倒在沙古公路A0052路灯段附近路边的空地上,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韦某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属某灯饰厂产生,韦某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于沙古公路旁边,车上及地面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塑料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代码:SW-61)、废塑料泡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代码:SW-61)、废纸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代码:SW-79)等。

△当事人正在沙古公路旁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韦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政策解读
新《固废法》的实施,对产废企业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或个人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也大大加强,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同时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范的处罚力度。
各产废企业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工作要求,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抓好法律落实,进一步提升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下一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强执法,严查各类违法行为,为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