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兰陵县鲁城镇镇域内存在大量危险废物未被处置的情况,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5月份,杜某君将60余吨煤焦油渣存放在兰陵县鲁城镇老书房村倪某发的养殖场内,未采取任何有效防挥发、防渗漏措施,现场地面上散落大量黑色煤渣,气味刺鼻。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遂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该批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置。
2020年7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作出书面回复:该批危险废物已于2020年7月6日委托临沂国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收集处置;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巡查力度,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高度重视、充分采纳检察建议内容,积极履职整改,现该批危险废物已得到妥善处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
通过发送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使问题解决在诉前阶段,既能节省司法资源,又能有效维护社会公益,是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应有之义。护航一方人居环境,是我院立足自身职能,服务地方大局,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缩影。今后,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助力保障我县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