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核安全导则《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以下简称“导则”),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
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事关环境安全、核能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这一导则为核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提供指导。核设施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文件显示,导则适用于核设施选址、设计和建造阶段对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的考虑,及运行和退役阶段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同时,涵盖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的所有步骤,包括废物产生、预处理、处理、整备、贮存和运输。
此外,导则要求废物管理应以安全为目的,以处置为核心。废物管理应对废物实施从产生到处置(包括排放)的全过程管理和优化,应考虑不同步骤间的相容性和协调一致性。最终形成的废物包应具有固有安全性,保证其在贮存或运输期间的安全,防止废物体在贮存、运输和处置期间所包含的核素向环境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