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基本案情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作了重要修改,其中重大改变是将入罪要件“造成重大环境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其罪名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在立法上体现了环境法益的独立性,在实践操作中更有利于打击污染环境罪。基于立法的简约性和稳定性要求,环境刑法的立法规定相对抽象,为统一环境资源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严重污染环境”规定了十八种情形。其中本案符合第一条第(五)项中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该行为入刑的原因是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实际中较普遍,且行为人主观上有“长期作战”的准备,监管和查办案件较为困难,且隐蔽排污,通常时间较长、量较大,毒害性较强,对环境的危害较大。
1、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池规范,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有废水产生的车间分别建立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泵通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送入本企业的废水总收集池;冷却水通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循环使用;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有防渗或防腐措施。
2、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废水自行处理、排放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接管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到接管标准;废水委托处置的企业,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审批、转移手续齐全,并建立委托处置台帐。
3、生活污水的处置: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生活污水必须接管进污水厂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规范处理。
4、排放口设置: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符合《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的监控中心联网。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