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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逃避监管、非法排污,从总经理到操作工全被判刑、处罚10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6  浏览次数:420
核心提示:2019年11月19日,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对湖北中油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采用逃避监管方式非法排污案件进行宣判。院
       2019年11月19日,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对湖北中油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采用逃避监管方式非法排污案件进行宣判。院党组书记、院长耿辉担任审判长。被告单位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程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某、肖某作为总经理、项目经理,被判处从业禁止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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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被告人程某明知宿迁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的设备工艺等不能规范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且明知该污水处理站曾采用偷排方式逃避监管,为谋取利益,仍代表湖北中油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下称湖北水环境公司),以每月7万余元的服务费与宿迁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运营服务合同》,承接该公司的污水处理站运营业务,并安排被告人肖某负责运营管理。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27日间,被告人程某指使肖某多次非法偷排污水,后肖某通过小组长褚某或直接安排操作工偷排污水,后操作工即被告人仇某、周某等人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约计3000吨直接偷排至东侧电缆沟内,污水顺电缆沟流至外环境中。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仇某、周某在非法排污过程中被查获。经检测,该电缆沟在公司东北角外侧与“一企一管”交汇处的废水中总铅浓度达到3.94mg/L,污水处理站调节池东侧电缆沟总铅浓度达到173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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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湖北水环境公司及被告人程某、肖某、褚某、仇某、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规定,采用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参与的作用等情况,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2、环境污染入罪门槛降低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作了重要修改,其中重大改变是将入罪要件“造成重大环境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其罪名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在立法上体现了环境法益的独立性,在实践操作中更有利于打击污染环境罪。基于立法的简约性和稳定性要求,环境刑法的立法规定相对抽象,为统一环境资源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严重污染环境”规定了十八种情形。其中本案符合第一条第(五)项中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该行为入刑的原因是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实际中较普遍,且行为人主观上有“长期作战”的准备,监管和查办案件较为困难,且隐蔽排污,通常时间较长、量较大,毒害性较强,对环境的危害较大。


本案中,被告单位湖北水环境公司是专门负责处置污水的环境治理公司,其中被告人程某、肖某作为公司高管,均有十年水环境治理工作经验。其在处置工业污水过程中利用电缆沟隐蔽排放含毒害性重金属的污水约3000吨至外环境。其中污水中所含的重金属铅作为强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造成环境污染,又通过人体路径迁移进入血液循环中,约有95%储存于骨组织中,对环境及人体的危害之大。(来源: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因环境污染的损害具有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的特点,危害的显现需要一定时间积累,且损害后果不因污染行为的停止而停止,造成的损害具有广泛性。为加强环境法益的保护,对该行为予以入刑并处罚。 

废水如何管理

  1、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池规范,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有废水产生的车间分别建立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泵通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送入本企业的废水总收集池;冷却水通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循环使用;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有防渗或防腐措施。

  2、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废水自行处理、排放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接管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到接管标准;废水委托处置的企业,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审批、转移手续齐全,并建立委托处置台帐。

  3、生活污水的处置: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生活污水必须接管进污水厂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规范处理。

  4、排放口设置: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符合《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的监控中心联网。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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