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中新提出了《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见附件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见附件2)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清单》(见附件3),未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应在意见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汲取响水“3.21”爆炸事故教训,近日省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对涉危项目环评、危险废物申报、收集贮存、转移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要求各地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和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