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方指控,被告人蒋勇获知广东的朱某有电镀泥需要处理,遂与其达成处置电镀泥的约定。2018年5月28日,蒋勇雇请他人将电镀泥运至广东肇庆四会市南江码头,随后雇船将1500吨电镀泥运至广西,并于6月8日停靠在武宣县草鱼塘码头。之后,蒋勇以每吨30元的价格让被告人甘劢军找场地堆放、储存。甘劢军见有利可图,便自6月10日开始让被告人苏勤豪雇车将货船上的电镀泥运至武宣县桐岭镇连安村独山(地名)背后的场地倾倒。
6月11日,武宣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发现后前往制止。经核实,已倾倒的危险废物为123.47吨。经来宾市环境保护局、广东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鉴定,该批电镀泥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勇、甘劢军、苏勤豪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充分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娴熟驾驭庭审各个环节,确保整个庭审有条不紊、庄严肃穆。目前,该案已经审理完毕,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