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在上海市一码头从事垃圾承运及处置业务。2013至2015年,他在无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为上海市一单位处置生活垃圾4万余吨,处置价格为每吨人民币48元至78元不等,并在相互结算的报表中将生活垃圾记为“分类垃圾”等名目以逃避检查。
去年3月,徐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没有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数千吨生活垃圾以每吨70元的价格交予徐某及其船队运输处置。去年5月,徐某通过被告人崔某和须某在惠山区洛社镇直湖港找到一块空地作为垃圾卸点。收取每吨30-40元不等的费用后,崔某联系了挖土机、推土机,在该处建造了简易码头,协助徐某等人偷倒生活垃圾,并用建筑垃圾、土块等进行掩盖。事后,须某以每船1500元的价格从崔某处获得报酬。
去年5月至被查获,徐某的船队实际倾倒在洛社镇直湖港地块的生活垃圾总计1670吨,另有4船生活垃圾未卸载即被海事部门查获。案发后,须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徐某某、徐某和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据了解,本案中倾倒填埋垃圾的场所紧靠京杭大运河,且填埋场所与运河之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涉案生活垃圾如果不及时处理,会产生大量含有铅、汞等重金属元素的垃圾渗滤液和甲烷等填埋气体,可能进一步导致地下水污染等种种环境问题。所以,去年7月,此案还处在侦查过程中时,惠山区有关部门就对涉案生活垃圾进行了应急处理,避免周围居民和自然生态环境受到危害。涉案生活垃圾仅岸上部分的处置费用就达100余万元。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