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
1、重金属污染行业;
2、危险废物污染行业,包括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和从事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3、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国家规范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
4、石油加工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行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以及拥有III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
5、曾经发生过《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6、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同时,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