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诉讼案于2017年11月29日开庭,被告人王方利、蒋亮等人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定影液废液(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收录的危险废物),后运至其租住房,利用化学物提炼硫化银,然后将余下废液倒入下水道中,倾倒废液约200吨。
本案中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评估,主要是评估被告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本案中的被告人行为污染了地表水环境,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方利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款10万元,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846178.22元,被告单位南京博宇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被告人蒋亮对王方利的判决金额内赔偿140582.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陆军、常洪对王方利的赔偿判决在1091992.52元范围内与王方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