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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废旧电瓶液 7人团伙获刑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1  来源:滨海时报  浏览次数:180
核心提示:无相应资质,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法院近日对一起特大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刘庆善为首的7名团伙成员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直至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无相应资质,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法院近日对一起特大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刘庆善为首的7名团伙成员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直至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时报记者 刘纯

案例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13时许,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干警在鞍山市铁东区湖南常青转盘附近,将正在收购废旧电瓶的刘庆善以及被告人昝莲香抓获。经过对此二人的租住处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收购的废旧电瓶存放于此处,地上挖有渗坑并埋设暗管,坑内存有倾倒的废旧电瓶液。经查,刘庆善用工具将收来的废旧电瓶外壳打穿,并将电瓶摆放在渗坑上方,让电瓶液流出,等电瓶液流净之后,再将电瓶移到别处待售。根据相关规定,涉案的废旧电瓶都是危险废物。

(新华社)

无资质处置危险废物 如何处罚?

本案中,几名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刘庆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法律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庆善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处置危险废物,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哪些属于危险废物?如何认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解答:首先,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其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此外,这里所称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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