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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北京康顺凯迪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被罚款2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0  来源:千龙网  浏览次数:150
核心提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7日对北京康顺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废机油桶贮存在专门的场所内,但贮存场未设置危险识别标志,属于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据北京市环保局网站消息,7月11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开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40号四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康顺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条例,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罚款。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7日对北京康顺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废机油桶贮存在专门的场所内,但贮存场未设置危险识别标志,属于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如下: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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