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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辽宁省2025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不予处罚领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25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3
核心提示:为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法治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实践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现公布6起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发
       为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法治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实践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现公布6起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
      1.沈阳某医院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专项执法行动对正在营业的沈阳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内镜中心的医用X射线机未取得验收手续。经查,该单位因疫情原因于2022年5月10日购入该设备用于介入治疗,于2022年7月30日完成安装。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设备的使用记录,发现该设备分别于2022年12月23日和2023年1月17日使用了两次。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单位属于首次违法,且因疫情原因购入该设备,积极配合整改,并递交承诺书,承诺在竣工验收条件具备后于三个月内完成自主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普兰店区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正常。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总氮总磷设备监测数据及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备案表,发现该公司2024年8月17日总磷日均监测值超标0.09倍、8月19日总氮日均监测值超标0.02倍。监测人员对该公司污水总排污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均符合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该单位排放污染物超标行为超标倍数小于0.1倍,已完成整改,且未造成环境质量下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鞍山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2022年5月份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目于2023年3月份建设完成,2023年5月开始投入生产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该项目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属于首次违法,需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在整改要求期内完成自主验收。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二条的规定,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抚顺某企业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危废暂存库内存放两个铁桶,识别标志为废矿物质油(规格:200kg),而桶内分别装有脱溶塔塔底重馏分及沾染包装袋和水洗釜釜底重馏分及沾染包装袋,识别标志与实际贮存危险废物不一致。经核实,因该企业工作人员疏忽,造成危险废物标识错误。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该单位属于首次违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具体规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5.丹东某硫选厂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情况下于2023年5月开始对原选矿厂进行技术改造,废渣由湿式排放改为干渣排放,并在当年10月完成建设,未投产,同时新建了压滤车间和废渣暂存棚厦,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情形。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该单位按责令要求停止建设,并积极补办环评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具体规定,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6.营口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在线平台监测数据时发现,该企业废水总排口氨氮在线数据连续11个小时超标,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采样器里留存的废水样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废水总排口排氨氮排放浓度超标0.02倍。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该单位首次违法,排放污染物超标倍数小于0.1倍,已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具体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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