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1日,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在维修保养叉车废机油和废电瓶时,因油管破损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大约0.01吨危险废物(废机油)扬撒。
处理结果
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现场检查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该企业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该案例是通州区2021年第一例生态环境危险废物逸撒案,涉及到的危险废物量虽然不多,但危险程度较大。2020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罚力度,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从提高执法人员危险废物处理的业务能力入手,持续加大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转移等环节的监管查处和督促整改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