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海宁全面开展环境安全“大排查、除隐患、保平安”百日攻坚行动,持续深化涉VOCs工业企业大排查专项行动,扎实开展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定期通报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以案育企,提升专项行动震慑力,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2021年4月2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南侧雨水排放口有废水排出,执法人员立即对在排放水进行采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当日排放水样中CODcr浓度为485 mg/L,总磷浓度为1.55 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二)周王庙镇某家具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的生产活动案
2021年5月1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木质家具的生产,检查时北厂房1号楼二楼西侧喷漆车间正在生产,水喷淋+光催化氧化废气处理设施开启,但喷漆车间门、窗敞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逸散严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三)许村镇某印染有限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7月15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号车间与七号车间收集的废油随意放置在废油收集点周边,未及时移入危废仓库。经核查,废油为危险废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元整。
(四)长安镇某金银丝厂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2021年6月14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银丝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半斤颜料残渣、一斤清理地面白油的木屑及三个色粉内袋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当中存放。经核查,上述废物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为HW12、HW08、HW49。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相继修订,对企业的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也不断强化。提醒大家!!!环境违法可能意味着巨额罚款、行政拘留、查封扣押、停产关闭,甚至是环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