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有关要求,先后出台《山东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联合执法机制和省级督办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全面提升全省生态环境“依法”“精准”“高效”“规范”执法水平。
典型案例1
山东济南黄某某等人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典型案例2
山东青岛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典型案例3
山东青岛李某某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渗漏案
典型案例4
山东东营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典型案例5
山东烟台某合金钢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案
典型案例6
山东潍坊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典型案例7
山东济宁某综合利用电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典型案例8
山东泰安某建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免予处罚案
典型案例9
山东威海某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典型案例10
山东临沂某饲料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4月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接群众信访举报,反映郯城县李庄镇205国道东侧有异味。执法人员经走访周边群众发现,异味来自某苗木种植园内一处废水沟。沟内土质疏松,无任何防渗措施;有长约20米、宽约1米的废水倾倒痕迹,废水水深约0.1米,水面上部沟壁留有0.2米左右湿痕。根据现场情况和废水特征,执法人员立即展开溯源排查。经查,该废水沟废置已久,废水来自郯城某饲料有限公司,该企业没有正常使用循环废水暂存池,而是以施肥的名义将约6吨碱洗吸收塔废水通过绿化罐车转运并倾倒至废水沟内。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沟内废水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水氨氮4760mg/L、总氮7520mg/L、总磷0.68mg/L,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表2标准。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6.25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诸葛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