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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印发 举报这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07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印发 举报这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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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办法》针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以及其他隐蔽的、日常环境监管中难以发现的违法行为,范围涵盖了建设项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土壤、放射性物质等多个方面,制定了举报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那么,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呢?

据介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未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其他符合举报奖励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市民可通过12345、12369环保举报热线或“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也可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环境污染网上举报平台”、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省、市、县(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举报。必须是实名举报,必须提供相应的基础信息及证据材料。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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