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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修订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者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大幅提高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最高奖励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新修订印发的《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大幅提高了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与原来的办法相比,最高奖励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办法》已于8月10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公众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了4个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5万元、1万元和5000元。公众举报四类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获得10万元举报奖励。这四类举报内容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含)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办法》中明确提出,公众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微信等渠道,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相同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举报线索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举报人可再次获得奖励。

同时,《办法》还明确提出,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的,将不予奖励。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将涉生态环境违法线索透露给他人,谋取举报奖励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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