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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6名被告非法转移倾倒600吨废弃物法院判决要求共同赔偿20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肖欢欢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两次从广东省东莞市运输垃圾废渣至中山市南朗镇码头进行填埋,经群众举报后被抓现行。因涉非法转移倾倒废弃物,对土壤、周边水质造成严重污染,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对李某祥等5人以及中山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
       两次从广东省东莞市运输垃圾废渣至中山市南朗镇码头进行填埋,经群众举报后被抓现行。因涉非法转移倾倒废弃物,对土壤、周边水质造成严重污染,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对李某祥等5人以及中山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祥等5人以及中山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转移倾倒废弃物,均构成环境民事侵权,判决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052086.4元。

两次非法转移倾倒废弃物被查获

中山市南朗镇横门西水道西三围区域原为水塘,后经调整划为工业用地,该土地使用权人为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垦公司”)。2015年3月12日,被告中山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从围垦公司租来土地用于填土经营,并约定不得转租赁垦地或转卖租赁合同。但在2016年6月1日,其将涉案地块转租给了没有规范填土条件的被告苏某新进行填土。

2016年8月15日,被告万某均在明知被告胡某勇用船运输货物填土及李某祥经营的洗水场经过分拣后的垃圾废渣需找人处理的情况下,介绍被告李某祥与被告胡某勇认识,由被告胡某勇以每吨65元~70元的垃圾处理价格,使用“平南顺辉969”号船,与该船船主胡某栋一同将被告李某祥经营的位于东莞市滘道镇大罗沙村工业垃圾临时中转场洗水厂内废物运输至中山市南朗镇横门西水道西三围码头,交给被告苏某新进行填埋,并支付其人民币8000元。

同年8月23日,被告胡某勇再次使用“平南顺辉969”号船,从被告李某祥处运输一批废弃物至南朗镇横门西水道西三围水域,在准备交给被告苏某新填埋处理时,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船上约600吨废弃物,及时阻止了这次垃圾倾倒行为。目前该船运载的垃圾已交由东莞市滘道顺制品加工店进行处理,被告胡某勇两次收取被告李某祥支付的垃圾处理费共计人民币126500元。

填埋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

据中山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勘查结果显示,“平南顺辉969”号船装载的由蓝色大帆布覆盖的废品,以及横门西三围填埋场填埋的废物,为同一类废物,主要是废塑料块、废塑料薄膜、废尼龙绳等混杂废物以及部分生活垃圾。

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在废弃物填埋区域土壤中,汞超过了限值标准。在周边水体中,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等指标也不同程度超过限值标准,区域土壤及周边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根据污染土壤量、土壤修复单价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计算,两次非法倾倒废弃物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不少于2052086.4元。

6名被告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

目前,被告李某祥、苏某新、胡某勇、万某均倾倒废弃物垃圾行为,均共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构成污染环境罪,已被判处刑罚。

此外,被告中山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围垦公司同意,将涉案地块转租给没有排污资质的苏某新管理,放任了环境污染行为发生。被告胡某栋为“平南顺辉969”号船船主,两次与胡某勇共同运输废弃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行为均构成环境民事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0520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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