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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1号部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512
核心提示:《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正式公布。详情如下
 
生态环境部令

部令 第1号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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