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 年上半年至2016年 12月,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浙江某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厦门某氨纶有限公司产生的400余吨危险废物氨纶废盐残渣、氨纶废块、废氨纶油运出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另一被告人杜某处置,在这期间多次向杜某支付处置费共计40 余万元。为了逃避环保部门的检查,节约处理费,浙江某纤维有限公司安全员付某在明知王某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在王某装运危险废物的过磅单、出门证上填写可回收利用的“母液”字样,并做虚假台账,致使王某多次非法运输危险废物却没有受到检查。2016年11 月至12月,被告人杜某雇佣被告人姜某在莱阳市沐浴店镇某村闲置房倾倒、焚烧以上危险废物20 余吨。案破后,公安机关又在冯格庄街道办事处某村查获被告人杜某存放在此的危险废物废酸 20余吨。2016年12月,杜某、姜某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王某因涉嫌污染环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