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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环保厅成功移送自治区本级首起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0  来源:新疆环保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6月29日,自治区环保厅启动环境执法联动机制,成功向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移送今年首起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案。

新疆自治区环保厅成功移送自治区本级首起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案

6月29日,自治区环保厅启动环境执法联动机制,成功向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移送今年首起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案。今年5月-6月,自治区环保厅先后两次会同阿克苏地区环保局、温宿县环保局对阿克苏泓盛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经查,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排放、倾倒大量蒸馏残液(渣)提取促进剂M后剩余残渣(现场估算残渣堆放量约260立方米),堆放在无“三防”措施的砂石地面。现场还发现利用管道向厂区外排放废渣(液)痕迹,厂区边界外南侧有废渣(液)和生产废水混合积存,形成了约有2000多平方米的被污染水面。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厂区内堆放残渣和厂区外排放点均显示甲苯含量超标。

经认定,该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自治区环保厅迅速启动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同自治区公安厅进行信息互通,自治区公安厅按照刑事案件属地管理原则将案件信息报送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公安局,温宿县公安局第一时间介入现场提取物证,确保证据不被灭失。案件办理过程中,自治区环保厅同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顺利移送和违法行为得到依法处理。

新疆自治区环保厅向人民法院申请今年首起自治区本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

6月28日,自治区环保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一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被成功受理。具体案情如下:2016年9月18日,自治区环保厅对沙湾碧源热力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6]第1-018号),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该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缴纳义务,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已超过法定期限。自治区环保厅于2017年3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新环催字〔2017〕001号),截至6月23日,该企业仍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受自治区环保厅委托,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目前,该案已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出具《行政裁定书》(〔2017〕新0105行审10号),认为自治区环保厅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准予强制执行。

今后,自治区环保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严格法律程序,将不履行法定缴款义务的企业一律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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